转让定价方法

转让定价方法包括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再销售价格法、成本加成法、交易净利润法、利润分割法以及其他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定价方法。

在转让定价方法的选择和运用中,能否取得可靠数据是关键。可靠数据的存在也是关联企业与独立企业交易可比性分析的前提。各种定价方法以不同方式使用数据,可比性的估价范围也不尽相同。

独立交易原则

独立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的无关联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根据市场条件下所采用的计价标准或价格来处理其相互之间的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亦即关联企业之间所发生的商业和财务方面的关系,应当按照无关联关系的企业(亦即独立企业)之间从事类似交易时由市场力量来实现。

目前,独立交易原则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成为各国税务当局处理企业之间转让定价行为的指导性原则。税务当局判定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往来是否存在避税行为,其基本共识是各关联企业是否按照无关联企业之间的独立交易原则来进行。

独立交易原则的运用,通常是基于关联交易中的条件与独立企业间交易的条件所作的一种比较。为了使这种比较客观、公正,所比情况的经济相关特性必须是充分可比的。无论是独立交易原则的确定,还是该原则在转让定价调整中的具体运用,都存在一个基本前提,即可比性问题。 它是独立交易原则运用于实践中的核心问题。但是,在实际运用中,独立交易原则存在一些几乎难以克服的问题:

首先,独立交易原则要求关联企业之间的交易能够在相对独立企业的可比条件下进行可比交易中发挥作用。但是,在某些案例中,独立企业发生的可比交易可能很难找到,例如,跨国企业集团从事高度专业化、技术含量高的产品的综合性生产、经营独特的无形资产,或者提供专门劳务的交易等,这些企业的可比交易就不是很容易找到。又如,税务机关一般要求在转让定价合规或审计中使用OSIRIS数据库中收集的中国上市公司。但是,中国上市公司的数量有限,且大部分上市公司承担的功能风险比较齐全(如许多上市公司都具备采购、研发、制造、销售等职能),而需要验证的被测试企业往往系跨国公司在中国独资或合资经营的子公司,企业执行的功能比较单一,承担风险相对较小(大部分属于承担有限功能风险的合约生产商或分销商),与选择的上市公司在功能风险方面存在较大的差异。实务中,对如何调整二者之间功能风险差异对利润水平的影响目前尚缺乏有效手段。

其次,出于跨国企业集团的总体利益考虑,关联企业之间可能会从事独立企业之间所不愿进行的交易。这种交易不一定必然出于避税目的,而可能是跨国公司集团的不同成员在相互交易时,面临不同于独立企业会面临的商业情形。例如,对于某无形资产的所有者来说, 如果不能准确估计该无形资产的潜在利润时,可能不愿意以固定价格向无关联的企业出售该无形资产。因为该固定价格可能无法反映该无形资产在未来最大程度的获利能力。同样,该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因为担心其无形资产被低估或出于无形资产保密的原因,可能不愿意与无关联企业签订许可协议。然而,该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可能愿意向关联企业提供具有较少约束性的条件,因为它可以对无形资产的使用进行更严密的监督。而且,同一跨国企业集团成员之间的这类交易,不存在影响整个集团利润的风险。

最后,当独立企业很少进行关联企业之间从事的同类交易时,独立交易原则就很难运用,因为在这种情况下很少或者没有直接证据能表明独立企业在这种交易中可能会达成交易条件。例如,如果在数据库选择中国上市公司,就很难找到能够对所评估的来料加工型企业的经营进行基准定位的可比独立企业。如果扩大可比公司搜索范围,选择其他国家或地区的可比公司,可能又会存在市场环境不同的问题。

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对可比公司和可比交易缺少充足且有质量的数据的担忧是一个由来已久且不会被完全解决的问题。除了不断完善和修订独立交易原则在实际应用中存在的问题外,目前国际上还没有找到更好的方法可以替代独立交易原则。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将对在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资产或服务确定的价格与在可比情形下进行的可比非受控交易中转让的财产或服务确定的价格加以比较。

为了确定是否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有必要识别和分析潜在独立的可比性交易(资产或服务),以确定这些交易(资产或服务)是否真的具有可比性。

可比性因素包括产品或服务的性质、交易所涉及的数量、交易的贸易条件和合同条款等等。如果可比非受控交易与受控交易比较只存在很小的差异,并可以针对这些差异进行调整,那么,可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如果属于实质性差异且无法予以量化调整,那么不应该使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

影响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使用的关键因素:

  • 财产/服务的差异
  • 功能/风险的差异
  • 贸易条件及合同条款的差异(信用期、交易数量、交货时间等)
  • 地理市场及交易距离的差异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在两种情形中使用,第一种是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所测试的关联交易与同一被测试方和独立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

示例一:

某外商投资公司向位于A国的境外关联公司B销售大宗商品。该大宗商品购销在A国属于广泛且具有竞争力的交易,且该大宗商品的价格信息在A国任何时间点都很容易获得。在这种情况下,可以直接使用公开市场价格确定该外商投资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转让价格。

示例二:

某企业销售1000吨产品给其关联企业,单价为每吨80元;同时,销售500吨同类产品给一家非关联企业,单价为每吨100元。该例中,需要评估销售数量不同是否会导致对转让价格的调整,确定是否需要按销售量给予相应折扣。

另一种是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即将所测试的关联交易与在两个独立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可比交易进行比较。

示例一:

某外商投资公司向位于A国的境外关联公司B出口销售感应器,该公司同时向国内第三方销售数量相当的该类感应器。该关联销售价格是CIF成本加保险费加运费,每项运输和保险费用为360美元。而内销价格是出厂价。

在这种情况下,以国内第三方交易作为可比非受控价格确定出口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时,需要就关联交易发生的保险费和运费对价格的影响作出调整。

示例二:

以关联企业之间与非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哥伦比亚咖啡豆进行比较(OECD转让定价指南对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应用,包括如果对非关联交易与关联交易之间存在的差异进行调整提供了该示例):

  • 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对象同属于哥伦比亚产地无品牌咖啡豆;
  • 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在种类、数量、质量方面相似;
  • 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发生的时间相同;
  • 关联和非关联交易在价值链中所处的环节相同,且交易贸易条件、合同条款等相似情形下进行。

以上情况下具备使用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条件,以非关联企业之间销售的哥伦比亚咖啡豆价格比较、验证关联企业之间销售的哥伦比亚咖啡豆价格。

如果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商品改为无品牌巴西咖啡豆,其他条件不变,那么,需要考虑咖啡豆本身存在的差异是否会对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例如,咖啡豆在哥伦比亚和巴西产地不同是否会影响公开市场上的价格。这些价格信息可以从商品市场上获得。如果产地差异确实对价格造成实质性影响,那么,就需要做一些调整。如果无法对差异进行量化,进而作出合理而准确的调整,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的可靠性就会有所降低,甚至可能不适应。

示例三:

关联企业之间与非关联企业之间销售同类产品在质量、数量等方面均相似,唯一差异是二者的交货条款不同,即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是交货价,而非关联交易的销售价格是出产价。在这种情况下需要就运输和保险条款方面的差异对价格的影响进行调整。

一般情况下,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具有更高程度的可比性,这是因为外部非受控价格通常需要做出调整以使其具有可比性。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至少有一方在功能上是完全可比的,在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下,可能不需要做出可比调整或者仅需作出较少的调整。内部可比非受控价格通常最为理想, 但是在实务中很少运用。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下进行的可比性分析主要是关注产品的可比性,但其他的因素也需要考虑在内。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应用独立交易原则最为直接和最为可靠的转让定价方法。相应地,在通常情况下,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比其他所有转让定价方法更可取。

采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要求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之间要有严格的可比性, 否则非关联交易使用的价格就不具有参照性。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下,差异调整因素通常包括:

  • 不同交易量或货币
    • 不同贸易(价格)条款 – 到岸价格(CIF), 离岸价格(FOB), 信贷条款

外部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使用于以下特定类型关联交易中:

  • 特许权使用费
    • 利率
    • 大宗商品价格
    • 原油价格
    • 担保费用

示例:某外商投资制药企业就境外母公司许可使用的特定活性成分向后者按照其产品销售净额的8%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率通过数据库搜索独立企业之间签订的相同或相似活性成分许可使用权合同确定。合同可比性内容包括:

  • 特许权使用费率是多少?
  • 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率? 总收入还是净收入?
  • 特许权使用费构成?阶段性付款,前期一次性付款?
  • 功能,风险和资产是否具有可比性?

通过以上可比性分析共计找到12份可比合同,这些合同的特许权使用费率范围是6% – 10%,该外商投资企业与其境外关联方确定的特许权使用费率8%位于该范围内,因此8%的特许权使用费率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总结: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以非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与关联交易相同或类似业务活动所收取的价格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可以适用于所有类型的关联交易,如产品购销、提供服务、无形资产使用或转让、融资等。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是最准确的转让定价方法,因为该方法直接比较产品或服务价格。
  •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下需要严格的产品可比性。

再销售价格法

再销售价格法以关联方购进商品再销售给非关联方的价格减去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后的金额作为关联方购进商品的公平成交价格。再销售方获得的毛利润相当于所涵盖的经营费用和实现的利润。

与可比非受控价格法相似,在使用再销售价格法时,对影响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的差异(如交易数量、贸易条款等方面)需要进行调整。

再销售价格法可以在两种情形中使用,第一种是内部再销售价格法,即将所测试的关联交易与同一被测试方和第三方进行的可比交易产生的毛利水平进行比较。

示例一:

某外商投资公司从关联公司购买汽车零部件进行再销售,该外商投资企业对客户产品提供保修服务。而该外商投资公司对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的同类产品再销售后不提供保修服务。该外商投资公司没有将保修作为其从关联公司采购转让定价策略的一部分,而是将提供保修服务的产品以较高的价格销售,因而比非关联交易产品再销售获得的毛利润高(保修费用计入了营业费用)。在比较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润时,需要作出差异调整才能够比较二者的毛利。

示例二:

假设上例中对于该外商投资企业执行的保修功能,关联方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予以补偿。而该外商投资公司对从第三方供应商购买的同类产品再销售后不提供保修服务(而是将不合格产品送回供应商),且再销售价格水平相当。如果该外商投资企业将保修费用计入销货成本中,那么,关联和非关联交易保修功能差异对毛利润的影响自动进行了调整。如果保修费用计入了营业费用中,则在可比分析中需要进行差异调整。

内部再销售价格法可以说是一种可靠的方法,但由于数据的可获得性和可靠性,该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还是很少使用。

另一种是外部再销售价格法,即比较所测试的交易与两个独立的第三方之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下的毛利润水平。

示例一:

某外商投资公司作为有限功能风险分销商从境外关联公司购买产品在中国市场销售,该外商投资公司在中国市场不执行营销活动。国内第三方分销商销售同类产品时进行广告、促销等市场营销活动,在比较关联交易和非关联交易产生的毛利润时,应该考虑营销功能对毛利润的影响,并作出以下差异调整:

外商投资公司向第三方销售该产品价格 –可比第三方分销商销售活动取得的公平交易毛利 – 营销活动费用调整 = 外商投资公司从关联公司采购该产品转让定价。

使用外部再销售价格法的可能问题是第三方毛利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另一个不确定性在于会计上对诸如销售成本或销售费用等的费用项目核算时,不同公司会采用不同的会计政策。相对而言,内部再销售价格法下的毛利数据比外部再销售法下取得的毛利数据更具有可比性。

向再销售商分配的毛利水平取决于该分销商承担的功能风险。就可比性而言,再销售价格法更关注功能的可比性而对产品的可比性则不那么关注。由于毛利是对再销售商所做的整体性补偿,因此产品上的差异就不太可能对价格产生实质性影响,从而产品上的差异也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需要注意的是,在确定分销商的公平交易毛利时,很重要的一点是所属行业的相似性,因为不同行业的回报率可能不相同。最后,分销商实质性地增加了被销售产品的价值时,再销售价格法的使用将就不怎么可靠,需要谨慎使用。

再销售价格法总结:

  • 通常用于分析分销交易中的公平交易安排,比较受控交易中获得的再销售毛利率与非受控交易中获得的再销售毛利率。
  • 再销售价格法更关注功能的可比性。
  • 再销售价格法通常适用于再销售者未对商品进行改变外形、性能、结构或更换商标等实质性增值加工的简单加工或单纯购销业务。
  • 通常用于分销商在营销和经销活动中。

成本加成法

成本加成法以关联交易发生的合理成本加上可比非关联交易毛利作为关联交易的公平成交价格。

成本加成法可以在两种情形中使用,第一种是内部成本加成法。即将所测试的关联交易与同一被测试方和独立的第三方之间发生的可比交易产生的毛利水平进行比较。

内部成本加成法虽然是一种可靠的转让定价方法,但考虑到其数据的可得性和可靠性,这种转让定价方法在实践中很少采用。

案例一:

某企业将其生产的电子产品销售给国内关联公司和第三方公司,该企业销售给第三方的产品价格按完全成本(生产成本及费用)基础上加价25%确定。在考虑销售数量、贸易条件等因素后,将加成率调低3个百分点,该企业按成本加成22%确定向其关联企业产品销售价格。

另一种是外部成本加成法,即比较所测试的交易与两个独立的第三方之间进行相同或相似交易下的毛利润水平。

对成本加成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关注其功能的可比性,相对来说,产品的可比性则不那么重要。

案例一:

某外商投资企业将其生产的产品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获得成本基础上毛利率为5%。潜在可比制造公司生产活动获得的成本基础上毛利率为7%-10%,这些潜在可比公司将监管费用等计入期间费用,这些费用不在销货成本中体现。然而,监管费用等反映在该外商投资企业的销货成本中。对该外商投资企业与潜在可比公司费用会计处理差异进行调整后,该外商投资企业毛利率为9%,位于可比公司毛利率区间内。

成本加成法总结:

  •  比较受控交易与可比非受控交易成本基础上的回报(毛利);
  •  成本基础包括制造(或服务)中发生的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  通常适用于分析合同制造或劳务提供中的公平交易安排;
  •  允许存在宽泛的产品差异 – 更强调功能可比性(功能、风险和资产);
  •  关联和可比非关联交易的成本基础计算应该一致 – 不同的成本基础可能扭曲公平交易性质;
  •  影响成本加方法的其他因素包括市场地域差异、业务条款等。

利润分割法

利润分割法根据企业与其关联方对关联交易合并利润的贡献计算各自应该分配的利润额。利润分割法分为一般利润分割法和剩余利润分割法。

一般利润分析法

一般利润分割法通常根据关联交易各方所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采用符合独立交易原则的利润分割方式,确定各方应当取得的合理利润;当难以获取可比交易信息但能合理确定合并利润时,可以结合实际情况考虑与价值贡献相关的收入、成本、费用、资产、雇员人数等因素,分析关联交易各方对价值做出的贡献,将利润在各方之间进行分配。

一般利润分割法的特点:

  • 在使用贡献分析法时,如果要确定某一关联企业所作贡献的相对价值,首先要分析其在交易中履行的具体职能、每个职能在交易中的重要性、所使用的资产(包括无形资产)和承担的风险,同时还要考虑其所做贡献的市场价格或报酬。最后,要求作出贡献的各方真正分享由此取得的知识产权。
  • 根据各企业所作贡献价值, 对总利润进行分割 – 根据具体事实和条件作出判断。
  • 企业集团关联交易利润总额 – 纳税人对合并利润总额的贡献值 – 纳税人可分配到的利润额 。
  • 应用该定价方法可能需要收集很多数据。
  • 测算各实体所作贡献可能比较主观。

剩余利润分割法

剩余利润分割法将关联交易各方的合并利润减去分配给各方的常规利润后的余额作为剩余利润,再根据各方对剩余利润的贡献程度进行分配。

示例一:

中国制造公司

  • 生产传感器
  • 拥有贸易性无形资产(制造知识产权)
  • 制造成本1000元

新加坡分销公司

  • 该项关联交易利润1000元如何在制造公司和分销公司之间分配?
  • 销售该传感器
  • 拥有营销性无形资产(品牌)
  • 分销成本500元
  • 最终销售价格2500元
制造公司
(中国)
分销公司
(新加坡)
合并报表
营业收入150025002500
销货成本100015001000
毛利50010001500
销管费用0500500
营业利润500500500

第一步 – 基本收入

  • 制造企业 – 成本加成10%
  • 分销企业 – 销售收入6%

第二步 – 无形资产价值贡献

  • 研发无形资产价值估值 2亿元
  •  营销无形资产价值估值 3亿元
  •  无形资产价值比例:2:3

第三步 – 剩余利润分割

  • 剩余利润按2: 3分割
制造公司
(中国)
分销公司
(新加坡)
合并报表
合并利润1000
制造常规利润100(100)
分销常规利润150(150)
剩余利润750
利润分割300450(750)
利润总额4006001000

利润分割法总结:

  • 利润分割法一般适用于企业及其关联方均对利润创造具有独特贡献,业务高度整合且难以单独评估各方交易结果的关联交易。
  • 利润分割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在各方之间的分配,成本节约、市场溢价等地域特殊因素,以及其他价值贡献因素,确定各方对剩余利润贡献所使用的信息和假设条件的可靠性等。

交易净利润法

交易净利润法以可比非关联交易的利润指标确定关联交易的利润。

利润指标包括息税前利润率、完全成本加成率、资产收益率、贝里比率等。

下表分析各种利润水平指标:

毛利率 ([毛利 / 销售收入] × 100%):

该比率用于测算销售中所获得的毛利润水平。毛利润是将销售收入减去所销售货物的成本得出。因此,该财务比率没有将销售费用、管理费用或财务费用包括在内。对企业毛利率的分析取决于其所在的行业。例如,可以想象连锁超市的毛利率一般会比较低,因为其货物流通量很大而且销售量很高。而飞机制造行业获得的毛利率则比较高,因为其销售的流通量比较低。毛利率指标适用于承担全部风险的分销企业,该类企业通过销售收入最大化赚取收益。因此毛利率作为最适当的基础用于衡量被测试企业相对可比分销商应取得的收益。

息税前利润率 (息税前利润/营业收入×100%):

该比率是将息税前利润(即EBIT),亦即扣除利息、税项和营业外收支前的利润,除以销售额而得出。在会计系统中,营业利润率指标相对较为客观,并且具有一致性。而且也是使用频繁并易于理解的一种比率。该比率可以根据公开数据计算得出。此外,由于该项指标分析没有包含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因此在进行营业利润率的比较时,不会因业务中债务资金或权益资金而扭曲计算结果,因而,营业利润率的计算基础比较可靠。在应用交易净利润法时,营业利润率通常用作适当的利润水平指标,对于测试分销业务尤其是适合的利润水平指标。

完全成本加成(息税前利润/完全成本×100%):该利润指标通常应用于从事制造或劳务的企业,且偏向于劳动密集型而非资金密集型制造企业。应用该“被调整的成本加成法”审核独立交易价格符合《OECD转让定价指南》(参见第3.1节)。

完全成本加成率是从营业利润(EBIT)中得出的:

在会计系统中,该指标相对较为客观,并且具有一致性。而且也是使用频繁并且易于理解的一种比率。完全成本加成率是从营业利润中得出的。在会计系统中,营业利润率指标相对较为客观,并且具有一致性。而且也是使用频繁并且易于理解的一种比率。该比率可以根据公开数据计算得出。此外,由于该项指标分析没有包含利息收入和利息费用,因此在进行营业利润率的比较时,不会因业务中债务资金或权益资金而扭曲计算结果,因而完全成本加成率的计算基础比较可靠。

贝里比率(毛利/(营业费用+管理费用)×100%):

营业费用回报(又称“贝里比率”)适用于确定销售活动的独立交易报酬(购销、佣金型转销商或销售代理人)。本质上,贝里比率假定常规分销商发生的营业费用与其取得的毛利水平之间存在一定联系。事实上,如果设想分销商赚取的毛利类似于总收入,而销售产品时发生的营业费用类似于总成本,那么,毛利与营业费用之比则可理解为分销商赚取的营业费用之上的加成。从概念上讲,“贝里比率”代表公司执行价值增值功能的回报,并假设这些功能体现在营业费用中。换句话说,贝里比率可用于测算分销商从事销售活动所应赚取的利润,特别是在经销商没有改变经销产品价值的情况下。因此,该利润水平指标不适合运用于在产品销售之前从事产品价值增值活动的制造商或经销商。

资产收益率(息税前利润/[(年初资产总额+年末资产总额)/2]×100%):

资产收益率是测算公司从其拥有的资本中所能实现报酬的财务指标,因此,该比率代表企业使用资金产生收益的效率。资产收益率允许对功能可比性或产品可比性要求不很严格的企业进行比较 – 理论上,竞争的资本市场会给不同企业带来风险调整后的资产收益率。该比率是在平均的时间里的较宽泛定义的行业比率。此外,相当于其他财务比率而言,通常来说,资产收益率对公司资产结构的差异也不太敏感。不同行业的资产收益率水平会有所差异:有些行业需要大量资产才能产生利润(譬如采矿业),而另一些行业则可能不需要很多资产。对于比劳动密集型企业要求更多制造工艺的资本密集型企业来说,通常使用资产收益率作为最合适的利润水平指标。《OECD转让定价指南》第2.97节指出“在资产(而非销货成本)是对被测试企业提供的价值增值更适合的利润指标的情况下,例如,从事某些制造或其他资产密集型活动”,资产收益率可以作为合适的测试基础。

利润指标的选取应当反映交易各方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利润指标的计算以企业会计处理为基础,必要时可以对指标口径进行合理调整。
交易净利润法一般适用于不拥有重大价值无形资产企业的有形资产使用权或者所有权的转让和受让、无形资产使用权受让以及劳务交易等关联交易。

交易净利润法的可比性分析,应当特别考察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中企业执行的功能、承担的风险和使用的资产,经济环境上的差异,以及影响利润的其他因素,具体包括行业和市场情况,经营规模,经济周期和产品生命周期,收入、成本、费用和资产在各交易间的分配,会计处理及经营管理效率等。

关联交易与非关联交易在以上方面存在重大差异的,应当就该差异对利润的影响进行合理调整,无法合理调整的,应当选择其他合理的转让定价方法。

交易净利润法的特点:

  • 使用企业内部数据的交易净利润法相对可靠, 但是在实务中很少使用;
  • 经常使用外部可比数据;
  • 由于一些因素会影响企业的营业费用水平,但不影响企业产品的价格或毛利.这样,由于该方法使用净利润率来确定产品的转让价格,功能可比程度降低, 就带来了一定的不合理性;
  • 一般使用营业利润, 即息税前收益额/销售净额;

交易净利润法总结:

  • 交易净利润法考察适当基数(譬如成本、销售或资产等)的营业利润(或净利润)。
  • 实践中,交易净利润法是最经常使用的转让定价方法。由于这种转让定价方法只要求对公司间交易的其中一方进行分析,因此易于应用,因为有时候很难获得位于其他国家的关联方的信息。
  • 使用区域数据库 (BVD 数据库), 譬如 OSIRIS;
  • 提高可信度的方法

四分位区间消除极端变量
营运资金调整
使用若干年度数据 (通常为3年)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李俭(坤达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
手机: +86 1391 815 5492;
联系邮箱:j.li@kundachina.com
李俭博士是坤达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的高级合伙人,拥有超过15年的转让定价咨询服务经验。李俭博士以中英文为在华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以及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咨询服务。

坤达税务咨询(上海)有限公司作为一家专业税务咨询公司为在华开展业务的跨国企业以及中国“走出去”企业提供转让定价和国际税务咨询服务。我公司自2010年成立以来,一直致力于为我们的客户提供关联交易同期资料准备、转让定价系统设计、预约定价安排、转让定价风险评估和防护、转让定价抗辩以及其他国际税务咨询服务。我们的行业经验丰富,使我们能够有效地协助在华所有跨国公司以及“走出去”企业达到转让定价合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