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许权使用费风险评估

近些年来,外商投资企业向境外关联方大额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已经成为税务机关高度关注的焦点之一。如何能更加客观公正地反映特许权使用费支付的真实性与合理性将是摆在广大纳税人以及税务干部面前一个十分棘手的问题。

国家税务总局于2017年3月15日发布的《特别纳税调查调整及相互协商程序管理办法》 (“6号公告”)无形资产转让定价管理内容中,提出了企业收取或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应当与无形资产为企业或其关联方带来的经济利益相匹配的原则。

特许权使用费的界定

特许权涉及的交易包括无形资产开发、成本、资产的确认以及特许权的转让。

从广义上理解,特许权使用费是指相对人为获得特定权利的使用许可而向权利人所支付的费用。这些权利更多的是指向知识产权等无形财产权,既包括已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亦包括未被法律所确认的权利。

特许权使用费通常包括专利权使用费、商标权使用费、著作权使用费、专有技术使用费、分销或转售权费、其他类似费用。对特许权使用费的不同定义,会影响对特许权使用费的判断。

特许权使用费付汇申请支付流程

境外非居民企业向中国居民企业收取与使用技术和专门技能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首先必须到商务部的地方机关登记有关特许协议。如果是因为使用商标而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则商标所有者或者商标使用者必须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注册商标。

过去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或劳务费时需要提供税务证明,2013年7月9日,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40号公告取消了对企业的税务证明要求。此外,自2013年9月1日起,从事服务贸易等项目的企业对外付汇时不再需要税务机关审批,只需要提供交易相关资料并事前备案即可。

新的对外付汇制度对简化对外付汇流程, 为企业对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提供了便利。但是,仍有一些问题有待解决。因此,在税务机关对对外付汇的真实性和合理性提出质疑时,企业能够提供充分的文件证据支持其立场相当重要。

税务机关对企业提交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以及政策适用的准确性的审核重点包括:

  1. 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的具体内容;
  2. 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内容与实际是否相符;
  3. 合同中涉及的特许权使用费付汇的合理性;
  4.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额的制定依据;
  5. 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

不同类型企业特许权使用费支付条件

在制造模式下,不同类型的企业是否向境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是完全不同的。

制造模式一:来料加工企业。

这类企业所需原材料主要由境外关联公司提供,因此其不拥有原材料所有权。该类企业在加工过程中要应用到境外关联公司提供的技术或设计,生产的产品也全部销售给境外关联公司,因此,来料加工企业主要承担与生产相关的功能与风险, 不承担研发风险和市场风险, 属于典型的单一功能生产企业。由于来料加工企业仅收取加工费,产品中所包含的技术价值在境外关联公司下一个销售环节实现。所以,这类企业通常不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制造模式二:合约制造企业。

这类企业自主采购原材料,拥有原材料的所有权。但合约制造企业通常不拥有与产品有关的专利或专有技术, 而是由委托方(关联方)授权使用该专利或专有技术, 并按照委托方下的订单要求控制产品质量。因此,合约制造企业承担产品质量风险以及存货风险。当合约制造企业按委托方(关联方)下的订单将产品销售给后者时,会在收取的对价中体现其所履行的功能与承担的风险,因此通常不再向委托方(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合约制造企业如果同时向第三方销售产品,这部分业务可能需要向委托方(关联方)支付技术使用费和商标使用费。

制造模式三:特许制造企业。

特许制造企业不拥有与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而是由许可方(通常为境外母公司)授权使用该专有技术。特许制造企业自主采购原材料,自主安排产品的生产进度,控制产品质量以及自行进行市场开拓、营销与销售活动。因此,这类企业承担采购风险、生产风险以及市场风险。特许制造企业要按照与许可方签订的生产技术许可协议,向许可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

制造模式四:全功能制造企业。

全功能制造企业自主从事原材料采购、研发、生产以及进行市场开拓、营销与销售活动。该类企业与特许制造企业最大的区别在于其拥有与产品有关的专有技术, 拥有产品的自主知识产权,本身也是技术无形资产的所有者。因此,全功能制造企业通常不需要向其所在集团支付与技术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如果全功能制造企业向外部市场销售产品时使用了集团的商标(品牌),有可能要向拥有集团商标所有权的关联方支付商标(品牌)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确定方法

跨国企业可采取多种方式为其向境外关联方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的公平交易性质提供基准测试支持,据以降低税务风险。下面介绍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的基准测试主要方法。

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交易法

在对于判定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是否符合公平交易原则时,如果我们能够对无形资产使用权许可协议的事实与环境掌握比较清楚,那么所采用的理想的其准测试方法就是可比非受控价格法。也就是将关联企业间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与非关联企业之间就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所收取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进行比较。这种比较主要包括内部比较与外部比较两种情形。所谓内部比较,是指无形资产被许可人既有从关联方处取得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也有从第三方处取得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同时,我们可以对关联与非关联两种许可协议条件及条款方面的全部差异做出可靠调整(譬如因地理位置所衍生的权利),则可直接采用向第三方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来确认关联方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的公平交易性质。

所谓外部可比,是指内部这比这种“理想化”情形不存在时,即无形资产被许可人不存在从关联方处取得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的同时,也有从第三方处取得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的情形,则可以以两个非关联方之间就经济上相似的无形资产签署的许可协议来审核受测交易中所使用的特许权使用费费率的合理性。

特许权使用费率可以通过公开数据库去搜索独立企业之间所签订的相同或相似无形资产许可使用权合同来确定。合同可比性内容主要包括:

  1. 特许权使用费率是多少?
  2. 如何计算特许权使用费率? 总收入还是净收入?
  3. 特许权使用费构成?阶段性付款,前期一次性付款?
  4. 功能,风险和资产是否具有可比性?

利润分割法

OECD转让定价指南规定,如果涉及到价值极高的无形资产,从而导致很难搜集到足够的数据以应用任何其他方法,则可应用利润分割法。

如果交易双方都拥有价值极高的无形资产或独特的资产,并将该资产用于关联交易,且能够使得该交易得以区别于潜在竞争对手的交易,这种情况下尤其应当使用利润分割法。

此外,还有一种情形也应使用利润分割法,即当无形资产的被许可人在本地市场开展了营销活动,且这些营销活动的性质和数量足以使得该企业形成了当地的营销性无形资产并拥有了无形资产的经济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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